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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丨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3 17:16:30   浏览量 :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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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鲁水规字〔2021〕1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适用本裁量基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各级水行政执法机构和水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按照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责,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裁量条件、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开展水行政执法活动。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适用规则处理。本裁量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引用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适用本裁量基准时应充分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治框架下实行包容审慎执法,做到“执法与服务”“处罚与教育”有机结合,实现行政管理与执法为民相统一。违法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但本裁量基准未规定相关情节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和综合判断,根据法定处罚幅度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适用本裁量基准时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就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考虑衡量,对违法行为人过错程度、违法事实、行为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得因与违法行为不相关的其他因素区别对待。未列入本裁量基准的违法行为,可以参照本裁量基准中已经规范的相近的裁量方法,通过横向比较的方式依法进行自由裁量。

  四、坚持综合裁量的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行为性质、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符合强化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等水问题统筹治理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时代要求。适用裁量基准应当在综合评估和深入论证基础上,对违法行为采取科学、必要、适当的行政处罚措施和手段,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适用本裁量基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调整适用裁量基准,但必须经集体讨论,并充分说明理由。

  五、坚持程序正当的原则。适用本裁量基准应当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包括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等情节的证据,确保适用裁量基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文书齐全,查明的违法事实、情节等与适用的裁量标准对应的违法程度、适用条件基本一致。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救济权,将实质影响水行政处罚裁量的事项作为听取陈述和申辩的重点,并体现在相关执法文书中。

  本裁量基准有效期自2021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附件: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水利厅2021年4月25日(2021年4月26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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